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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重新评估仍不合格则取消特许经营权,未签订长期稳定气源合同不得参与评估!河北就特许经营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05 16:31
作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者按: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至2025年3月29日。

《办法》与其他地区的评估管理办法体例保持一致,从组织、内容、方式、管理和法律责任五大方面对于特许经营评估的开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此次《办法》还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办法》对评估复核机制作出了创新,相较于以往常见的评估单位自行开展复核,此次《办法》要求在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应由评估领导小组选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应有不少于1名省级燃气专家。燃气行业的监管专业性较强,《办法》在管理部门之外要求纳入省级燃气专家意见,更有助于确保评估的准确和权威性。

其次,《办法》强化了对评估结果的运用。一方面对协议合法性完整性未通过评估的,政府须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整合范畴;另一方面,丰富了“直接取消特许经营权”的适用情形,包括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相关退出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等,凸显了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红线。

再次,《办法》加强了对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供气能力的监管,对于未签订长期稳定气源合同的,不得参加特许经营评估,需经整改合格后,方得参与评估。

许经营评估作为对特许经营企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关燃气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在日常经营中积极参照《办法》所列明的评估标准提升自身合规经营能力,防范评估不合格的情形出现。


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管理。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三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城管(住建)、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相关方落实整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协议双方全过程履行协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一)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规划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估方式

第九条 评估领导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做好特许经营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领导小组选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不少于1名省级燃气专家,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审,评估领导小组应结合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不通过”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评估领导小组应将报告在所在地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对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不通过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工作和评估意见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分值依照《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为“合格”(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进行整改核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75分以下)的,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应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相关退出约定的;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确需临时接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不合法的,应当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纠正,拒不整改纠正或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阻碍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3年组织一次特许经营评估,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评估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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